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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2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蒋智慧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蒋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负责人:夏敏,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智慧,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蒋智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账户存款,暂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