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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351号张广智、曾小平、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广智与曾小平、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桃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92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智,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庄乡单驼北区**号,证件号码133001197607262817。被执行人曾小平,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洪塘冲32号。法定代表人丁厚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广智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2017)湘0922民初28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小平、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曾小平、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1879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广智放弃迟延履行金,本院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常安高速第2标段项目部将上述款项扣划到位。本院认为,(2017)湘092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广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645元已由被执行人曾小平、中铁五局集体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