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与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557号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连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运龙,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姚国平,总经理。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弘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瑞激光切割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蒋卫斌书 记 员 朱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