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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孟杰与孟祥久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杰,孟祥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63号申请人孟杰,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祥久,男,汉族。申请人孟杰申请执行孟祥久健康权纠纷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民终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年龄较大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民终25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修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