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1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