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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女,住所地江西进贤县茂昌路69号,联系方式江西进贤县茂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罗任芬。被执行人河北建大茂生饲料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县城工业区,联系方式南和县县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刚。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8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茂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3-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二初字第8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