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唐兰与刘汶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兰,刘汶君,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64号原告:唐兰,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汶君,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大邑县。第三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高未来打算建行2楼。法定代表人:曾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兰诉被告刘汶君、第三人重庆到家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6元,由原告唐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光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