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5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曾德锦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德锦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5649号罪犯曾德锦,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省武宣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抚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曾德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6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德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款。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曾德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履行民事赔偿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德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布礼审判员  李水金审判员  龚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