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老龄协会与曹家信房屋确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老龄协会,曹家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638号原告: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老龄协会。被告:曹家信,男,194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老龄协会诉被告曹家信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州市达川区赵家老龄协会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达川区赵家老龄协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州市达川区赵家镇老龄协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怀国审 判 员 兰 海人民陪审员 乐国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周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