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荣丹华与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丹华,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1328号原告:荣丹华,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彰武县。被告:冯强,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荣丹华与被告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强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丹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强偿还欠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冯强承担。事实和理由:我和被告冯强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3日冯强找到我向我借款40000元,并于当日为我出具欠据1张,约定1个月还款,每月利息3分。约定期限过后,经催要冯强偿还欠款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冯强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荣丹华与被告冯强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13日冯强以家庭所需为由向荣丹华借款40000元。约定月利率3%,并定于2017年12月1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冯强只偿还荣丹华20000元,尚欠20000元未付。此款经荣丹华多次催要,冯强至今未返还。庭审中荣丹华主动要求月利率可按2%计算。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返还借款。本案中,该借款经荣丹华多次向冯强催要,冯强只偿还20000元,剩余20000元未还,是违约行为。因此荣丹华请求冯强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荣丹华要求冯强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的利息,按每月2%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强偿还原告荣丹华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每月2%计息。本息均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冯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刘玉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