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瑞亭与李大狗、王蝴蝶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亭,李大狗,王蝴蝶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1民初1116号原告:李瑞亭,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君,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狗,农民。被告:王蝴蝶,农民。系李大狗妻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德洋,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瑞亭与被告李大狗、王蝴蝶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内01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瑞亭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李瑞亭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6)内01民终17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重新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瑞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军、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被告所砌阻挡原告通行的其大门外出路中央的砖墙。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被告的院落在东,原告的院落在西,南邻居张根锁,原告父亲于1965年就在此居住,2005年原告拆除旧房,在原地上翻建新房,同年被告建南房,向南扩占将历史上形成向东走的出路堵死,原告由此与被告发生纠纷,为避免家人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原告忍让了被告的霸占行为,从东南方向借用张根锁粗的空留宅基地出入。原告为了彻底解决出路问题,于2015年秋天,与张根锁协商,补偿张根锁3万元,张根锁为原告留出东西一丈宽,南北7米长的宅基地供原告出入,被告看到原告进行路硬化,在原告的大门外路中央砌墙,阻拦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阻拦其通行,道路不是原告的,也不是被告的,被告不存在阻碍原告通行。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了照片、手绘图、村民证明、证人证言,拟证明出路系历史形成,现被告砌墙阻碍原告通行。对此被告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被告向法庭举了示意图,拟证明被告没有阻碍原告通行。对此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分析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阻碍原告通行。法庭为此案专门进行调查和现场勘查、照相,根据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会领导的调查,双方争议的出路均不是其宅基地范围,也没有经过村委会批准获得合法使用权,属于公共用地。庭审双方当事人对调查笔录和勘查照片没有异议。故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为:原、被告系邻居,被告所居住院落在东,原告居住的院落在西,南邻张根锁家。2005年原告拆除旧房后翻建新房。同年,被告建南房。2015年原告改造大门,将大门方向改变,变为大门对东南方。之后被告在院落外紧贴其南房西墙边由北向南垒起砖墙,对门前集体土地予以利用,致使原告改变大门方向后的通道变窄。因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所砌砖墙。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所砌墙是否影响原告的正常出路通行,双方当事人各自是否享有争议土地合法使用权。经法庭调查和现场勘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出路土地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独立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属于村集体公共用地。被告所砌砖墙致使原告出路变窄,但不足以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支持。本院认为,要想彻底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必须发挥基层组织管理职能,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采用村规民约等予以处理。另外双方当事人也应发扬中华民族礼让的优良传统,本着相邻为伴,与邻为善的态度处理彼此的矛盾。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历史上曾有一纸来信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XX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六尺巷的美名至今留传。所以双方应该认真想想,如果谁都强硬,谁都不低头,谁都不谦让,那矛盾只会更加尖锐,双方怎么能过上舒心幸福的生活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瑞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庆人民陪审员 弓忠孝人民陪审员 巩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