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女,1947年7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女,1943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董某(王某2之子),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3,女,1950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4,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5,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6,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一审被告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14108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审查,王某12015年对(2015)三中民终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本院以(2015)三中民申字第0555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王某1此次以有新证据为由再次申请再审,但未提供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王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文祯审判员 陈剑华审判员 翟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胜虎书记员 蔡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