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宛彬与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彬,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941号原告:宛彬,男,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罗和华。原告宛彬与被告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宛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宛彬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维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