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马军军与张恩焕、赵乾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军,张恩焕,赵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军军,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张恩焕,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赵乾会,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马军军诉张恩焕、赵乾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恩焕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之规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恩焕在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工资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