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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9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洋与李林、曹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李林,曹利君,严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9730号原告:杨洋,女。委托代理人:杨颂,男。委托代理人:张博,男。被告:李林,男。被告:曹利君,女。被告:严峰,男。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原告杨洋与被告李林、曹利君、严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李林与原告签订20140710号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郑州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严峰单独向原告出具信用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于2014年8月7日向约定的账户转入款项人民币3000000元整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被告李林向原告支付了该笔借款2015年2月6日之前的利息但未归还本金。后原告对此催促李林归还借款,要求其配偶曹利君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要求被告严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其连带保证责任,但至今四被告仍置若罔闻,拒绝履行。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林、曹利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2、被告李林、曹利君共同偿还借款利息1316000(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04日)及自2016年12月0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3、被告严峰、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经审查,被告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28元,退还原告杨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继卫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加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