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金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匡金祥,张欣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负责人:曲朝晨,行长。被执行人:匡金祥,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欣美,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匡金祥、张欣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匡金祥、张欣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抵押的房产进行处分,需要一定的周期,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兆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