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术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术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刑初1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术云,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经由本院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术云犯危险驾驶罪为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术云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未抓获到案,致使案件中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术云已被抓捕到案,可以到庭,案件恢复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 曹 铁审判员 :靳加伏审判员 :李洪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