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罪犯牛品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品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刑更280号罪犯牛品文,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1日,初中文化,甘肃省永登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0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品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53395.8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1年9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牛品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所犯罪行重,性质恶劣,且未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狱内消费较高,表明其有一定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赔偿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品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润花审判员 宋一泓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