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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焦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21号原告:焦某,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焦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15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22日,被告马某在原告处借款153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马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据能够客观真实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15300元,本院对该份借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2月22日,被告马某在原告焦某处借款153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马某借原告焦某15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焦某借款1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志峰审判员梁永芳人民陪审员郎凤玉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顾亚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