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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与何均、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何均,杨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8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负责人:杜锟,行长委托代理人:甘涛,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均,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杨丽萍,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支行诉被告何均、杨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顺庆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饶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