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曹学军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学军,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学军,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35916-8,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法定代表人蒋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人曹学军与被执行人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周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重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