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俊刘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俊刘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32号罪犯王俊刘,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高中毕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解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俊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王俊刘的违法所得21563元予以没收。刑期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2月3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王俊刘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王俊刘2013年4月至11月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市团结东街4号楼3单元109号非法买卖药品,药品销售金额249136.5元,未销售药品金额32443.5元,非法经营金额总计281580元,非法获利21563元。王俊刘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罪犯王俊刘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7月、12月共获得2次表扬。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俊刘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俊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