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正雄、舒占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正雄,舒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崔正雄,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舒占琪,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崔正雄与舒占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舒占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