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4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正雄、舒占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正雄,舒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55号申请执行人:崔正雄,男,199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舒占琪,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崔正雄与舒占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舒占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