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会龙、孙宁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龙,孙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292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龙,男,住被执行人:孙宁,男,住本院在执行李会龙与孙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6执21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