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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曹丽与宗世东、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宗世东,袁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104号原告:曹丽,女、汉族,1977年7月14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宗世东,男、汉族,30多岁,陕西省吴起县人。被告:袁丽娜,女、汉族,30多岁,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曹丽与被告宗世东、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曹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曹丽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院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