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超申请执行张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被执行人张艳,女,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本院在执行马超申请执行张艳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成审判员 杜 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