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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赵元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赵元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220国道以北。法定代表人:王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奔,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元喜,男,1969年2月2日出生,住惠民县。上诉人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元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6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市政通新型铝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