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冯兴刚与狄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兴刚,狄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82号原告:冯兴刚,男,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狄少海,男,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兴刚与被告狄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七年一月十日立案,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兴刚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冯兴刚负担。审 判 长 郝国庆人民陪审员 钱茂会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雨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