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韩锁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韩锁连,王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1315号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98号海航大厦8楼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8608G。法定代表人:姜哲镐,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伟,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韩锁连,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第三人:王有祥,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锁连、第三人王有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现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人民陪审员 孙惠宁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