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9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邓海、杨性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邓海,杨性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159号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小洋坝村勾运路71号。委托代理人:周平野,公司员工。被告:邓海,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被告:杨性昆,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海、杨性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顺事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桂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章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