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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肖荣梅与冉应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荣梅,冉应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757号申请执行人肖荣梅,女。被执行人冉应全,男。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肖荣梅与被执行人冉应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冉应全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荣梅至今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冉应全尚欠申请执行人肖荣梅执行案款本金26123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81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73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涛邦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