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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4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贵平与周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平,周宣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4民初904号原告:杨贵平,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思南人,居民,住思南县。被告:周宣霞,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思南人,居民,住思南县。原告杨贵平与被告周宣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宣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贵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宣霞偿还原告杨贵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周宣霞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分别于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后,因原告急需用钱,曾多次要求被告周宣霞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还款。被告周宣霞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被告周宣霞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6年10月7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1月30日分别向原告杨贵平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30000元。后因原告杨贵平急需用钱,曾多次要求被告周宣霞偿还借款,被告周宣霞都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拒绝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周宣霞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及身份证、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宣霞收到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未到庭答辩,视为对原告诉请事实的认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宣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贵平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周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瑞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