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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116号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沙溪路22号19幢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05055571X。负责人:彭志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祯洪、杜长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石佛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法定代表人郑仕全,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钰,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承勇,男,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董卫华,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盛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承勇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联军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已纳)。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