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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华市广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华市广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征航,吴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4094-5,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404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顾建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华市广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30703000023290,住所地:金华市黄泥垄村康济街和03省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朱征航。被执行人:朱征航,男,1972年3月18日,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吴伟华,女,1980年9月7日,汉族,住金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兴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广瑞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朱征航、吴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等待分配;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397287.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3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