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满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赵满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56号原告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喜。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满良,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原告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满良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内蒙古农牧业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