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傅小三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小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473号罪犯傅小三,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小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傅小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29年7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傅小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小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29次;2015年3月、8月,2016年2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累计扣9分,最高一次扣3分。属于严重暴力性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小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小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群审判员 陈益文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