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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立海,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322号申请执行人甘立海,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赵永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立海与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甘立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甘立海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正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