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XXXX六社。法定代表人:熊凤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斌,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平,重庆君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6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6120-0。法定代表人:曹启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勇,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勤,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元,减半收取2652元,由上诉人重庆思贝肯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仕琼审判员 段晓玲审判员 徐晓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