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民初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韩益涛、韩圣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韩益涛,韩圣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81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黄学松,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住宁化县。被告:韩益涛,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韩圣忠,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韩益涛、韩圣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