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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晓刚与被上诉人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晓刚,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刚,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晓刚因与被上诉人自贡报业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晓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宁川审判员  张 俊审判员  马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