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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兆登、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兆登,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黄兆登,男,壮族,居民,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县。法定代表人叶明军,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兆登与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兆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13030.9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川惠皓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兆登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龙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