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徐州方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财保5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宋刚,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方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青年东路57号丰源大厦2303室。法定代表人:汪维德。被申请人: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4168号青山湾花园22幢106室。法定代表人:李德桂。被申请人: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供电局旁。法定代表人:王恩能。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称,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徐州方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因三被申请人财产有被转走的极大可能,且不立即进行保全有可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方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蓝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陈 辉审判员 查 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