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与徐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32号之一原告:XX,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徐卫,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223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提供担保,故解除对被告徐卫驾驶的吉A66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卫驾驶的吉A66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鹤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