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22民初2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XX与徐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徐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32号之一原告:XX,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徐卫,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吉0122民初2232号财产保全裁定,因被告提供担保,故解除对被告徐卫驾驶的吉A66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卫驾驶的吉A66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鹤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