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菅丑小与石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菅丑小,石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3号申请人:菅丑小,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石玉柱,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菅丑小与石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