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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7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扬斌与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扬斌,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7188号原告:周扬斌,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佳,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黎郡新宇康景园小区11栋北向。法定代表人:谷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峰,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扬斌诉被告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扬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扬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扬斌撤回对被告长沙绿地高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0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525.5元,由原告周扬斌负担。审 判 长  秦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粟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