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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浩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浩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超,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浩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201数码港B216。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甘露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吴秀云,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浩欣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华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商初字第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华审判员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