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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张虎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张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现住乌海市。被执行人张虎虎,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张敏申请执行张虎虎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且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敏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105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聂建勋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荣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