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81执恢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姚村信用社诉李华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李华伟,李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1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负责人雷东耀,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李华伟,男,汉族,住址:林州市姚村镇李家岗。被执行人李炎钊,男,汉族,住址:林州市姚村镇李家岗。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李华伟、李炎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8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