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童莉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莉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470号原告童莉雅,女,196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韩忠明,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埔区。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法定代表人姜大明,部长。委托代理人薛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莉雅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童莉雅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莉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莉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晓琼审 判 员 乔 军人民陪审员 郭桂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李晓林书 记 员 赵俊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