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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彪王昌全合伙协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王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王昌全,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彪与被执行人王昌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昌全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彪于2017-01-0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彪与被执行人王昌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017年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令。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和机动车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王昌全实施拘留。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昌全之妻包中芝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经核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线索及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美齐 来自: